《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7大亮点
浏览0次    2020-09-09

小区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和物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哪些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小编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解决当前存在的业主委员会乱作为、胡作为和有权无责、有责无追的问题,《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我市监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空白。其中《条例》作出了“十不准”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提出更高要求。

业主委员会委员要做到十不准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管方面,《条例》首次明确了“十不准”。包括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产;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收受物业服务人或者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的红包礼金、减免收费、停车便利等利益;不得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不得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等内容。

业主委员会的14项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言人,也是监督物业服务的“指挥棒”,只有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才能让业主生活更加舒心。然而,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我市不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都只是一个“摆设”,不仅没有真正为业主维权、监督物业企业,而且利用这一平台获取私利。针对这些情况,《条例》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了更加具体、更加精准的监管要求。

《条例》第三章十分详细地解读了有关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二十七条把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成14项进行阐述,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且要履行相关职责具体包括: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使其按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协调解决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等。

小区公共收益到底归谁?

关于业主委员的换届、交接等内容,《条例》第三十一条提出,业委会委员职务终止后,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全部递补为委员后,委员人数低于原有人数一半时,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新增了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制度,规范了业委会换届程序;第三十三条新增了业委会换届过程中资料移交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时,应当为后期开发的物业预留业委会委员名额,并在交付后增补委员和候补委员。

同时,《条例》前瞻性地引入了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根据该证书可办理业主大会对公账户,这一措施使小区公共收益得到有效监管,杜绝了公共收益在私人账户存放的不规范行为,保障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提高红色物业覆盖率

《条例》提出,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共同参与治理架构,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明晰共有产权归属

对群众关心的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问题,《条例》中设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规则,并规定除业主共同决定以外,已经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不重新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细化了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位置要求,限定了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最大面积;详细分项规定了归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并对产权登记提出要求。

业主委员会“十不准”

为强化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条例》从合理设定业主的范围、细化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人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完善了业主大会各项程序;针对业主委员会的运行存在权力边界不清晰、权责不对等、运行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具体地做出了规范,特别是对业委会提出了十项禁止行为强化监管。

理顺三方关系

《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模式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设定了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在房屋交付后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强化信息公开,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以及加强交接验收。

创新物业服务收费

根据西宁市物业管理实际,《条例》设定了有关物业服务的新机制。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加信用等级评价,按照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星级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之外,增设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细化物业服务人的禁止性行为;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

增加四项禁止行为

为加强物业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增加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四项禁止行为,增加获取物业违法行为证据的手段,《条例》规定高空抛物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的,经业主共同决定的,在不得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采集相应资料。

细化行政部管理职责

为形成合力,《条例》一方面细化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应职责,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行政执法缺位的难题。另一方面,加大了对物业服务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